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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陕西省基层政法干警考试招录公告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5-01-02

为了加强我省基层政法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央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0年全省基层政法机关干警招录定向培养工作。为全省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532名政法干警,其中法院系统50名,检察院系统41名,公安系统336名(含退役士兵50名),司法系统105名(含退役士兵45名);各系统特设职位共44个。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基层政法干警招录定向培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加强全省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以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为目标,从高校毕业生和部队退役士兵中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到全省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招录工作的原则是:(一)依法招录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坚持“凡进必考”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平等竞争。(二)统考择优这次基层政法干警招录,采取公务员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全省统一进行的方式,由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和省公务员局具体组织实施,按职位综合成绩择优录取。(三)定向培养招录职位均为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通过定向培养,即报考时定单位、定职位、定培养层次,学生毕业后一律到招考时确定的单位工作,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流动。二、培养模式和学制(一)专科教育专科教育采取高中(含中专)学历起点的培养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专科毕业证书。(二)本科教育本科教育采取专科学历报考专科升本科、本科学历且有学士学位的报考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学制两年,其中到基层政法机关实习不少于半年,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本科毕业证书和授予学士学位。(三)研究生教育研究生教育采取法学本科为起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学制两年,在完成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知识应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在校期间安排一年的理论教学,一年的实践教学,其中,半年时间到实务部门实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课程考试合格且论文答辩通过者,颁发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三、报考条件(一)招考的范围对象本科和法律硕士培养层次面向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报考:1.陕西生源或常住户口在陕西省具有国民教育大专或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人员。2.陕西区域的普通高等院校专科或本科毕业生。3.在陕西省参加“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到农村与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农村基层人才队伍振兴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人员)服务,至2010年7月1日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人员。专科培养层次面向陕西兵源,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包括公安现役部队)退役,且常住户口在陕西的退役士兵报考。(二)报考的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84年7月1日至1992年7月1日期间出生)。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其中,报考人民警察,须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如: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双侧视力5.0以上等规定);6.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以及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三)报考的职位资格条件1.报考者须具备职位要求的性别、专业、年龄、政治面貌、招考范围等资格条件。上述基本条件中所列条件,如与职位资格条件不一致时,以职位规定具体条件为准。2.学历条件(1)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人员,须具有法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2)报考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须具有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3)报考专科升本科的人员,须具有专科学历。(4)已退役士兵报考专科的人员,须具有高中及相当学历(含中专)。对各级、各类国民教育学历证书,均需在资格审查中核验。核验报考职位所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7月31日。3.报考特设职位的要求。根据中央政法委等12个部门印发的《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方案

(四)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主要情形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曾因个人重大过失被辞退或取消录用资格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未经批准自行离职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的,以及曾在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作弊或自2006年以来参加各级机关公务员考试被认定填报虚假信息等仍属取消报名资格期限内的人员,不准许报名。2.在读的非2010年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不准许报名。3.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其它情形的人员,以及不符合本次招考的基本条件和职位要求的人员,不准许报名。4.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应当回避情形的职位。5.已经取得法学硕士学位人员不得报考法学硕士职位;已取得研究生学历人员不得报考第二学位职位;已取得本科学历人员不得报考专科升本科职位;已取得专科学历人员不得报考专科职位。非“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员不得报考特设职位。四、报名和资格审查(一)职位查询具体的招考职位名称、计划录用人数、资格条件等详见《陕西省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定向培养职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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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网上打印准考证报名确认并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请于2010年7月26日8:00至7月30日12:00登录陕西人事考试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请登录上述网站查询或与陕西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解决。(5)开考比例限定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名单见附件)的职位和法医类等特殊职位的开考比例不低于1:2外,其他职位的开考比例不低于1:3。未达到比例的取消或缩减招考计划。因报名人数达不到笔试开考比例而被取消招考的职位,将于2010年7月11日上午8时在陕西省政府门户网和陕西省公务员局网上公告。已通过资格审查并缴费,原报考不足开考比例被取消招考职位的考生,可以改报符合报考条件的其它职位。改报只能进行一次,时间为2010年7月11日上午8时至7月11日16时。放弃改报的考生,由省人事考试中心退还报名费。五、笔试笔试内容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统一确定。考试范围以《考试大纲

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入伍前为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考试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符合加分条件者,应在8月2日至4日三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申请确认,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根据《职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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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复试和录取公示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按职位招录计划两倍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统一进行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取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公示无异议的,招录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报考其他职位的,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确定拟录取人选,统一进行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和方法同上。公示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的,经查属实,取消录取资格。九、录取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委组织部和省公务员局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院校和省教育厅,由相关院校按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报院校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十、关于录取人员管理和毕业录用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补助费(包括学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返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十一、服务年限定向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服务须满5年,本科层次的须满7年,专科层次的须满9年,方可交流。十二、纪律要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是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级各招考部门要高度重视,在招考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坚持原则,严格程序,严肃纪律,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严禁徇私舞弊;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招考工作顺利进行,力求公开、公平、公正。凡参与考试组织工作的人员,发生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泄密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报考人员如果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将取消本次报考资格,并且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在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等过程中舞弊、弄虚作假的,将根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特别提示:1.考生报名时必须提交准确、畅通的联系电话,并建议关注考试的相关公告。如面试、体检等出现递补情形时,因无法与考生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2.本次考试只指定考试大纲,不指定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各级公务员主管机关和招考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组织者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3、参加考试的身份法定证件为: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附件:1、《2010年基层政法机关干警招录定向培养考试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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