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管理,加强面试考官队伍建设,提高面试工作水平,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以下简称面试考官)是指在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中,对应试人员进行测评的实施者。
第三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面试考官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面试考官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制定全省面试考官管理办法;
(三)负责直接管理的面试考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四)负责直接管理的面试考官资格认定和证书颁发工作;
(五)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面试考官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市面试考官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面试考官管理政策规定;
(二)负责面试考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三)负责面试考官资格认定和证书颁发工作;
(四)承办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交办的面试考官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面试考官所在单位应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单位面试考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为面试考官从事面试工作和参加培训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面试考官资格
第六条申报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
(二)品行端正,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正常履行考官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测评或相关方面的工作经历;
(六)熟悉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试录用有关政策规定,掌握面试测评技术,并有较为丰富的选人用人经验;
(七)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获得面试考官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部门(单位)提出推荐人选,填写《山东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申请(审批)表
(二)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面试考官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颁发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证书。
第八条面试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报颁发证书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终止其面试考官资格:
(一)本人主动申请不再担任面试考官的;
(二)因工作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面试考官的;
(三)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履行面试考官职责的;
(四)达到退休年龄的;
(五)其他不宜继续担任面试考官的www.sdsgwy.com。
第九条面试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颁发证书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
(一)违反公务员录用考试纪律,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务员主管部门选派或不按规定要求参加面试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面试考官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五)举办或参与各类营利性公务员考录辅导培训的。
第十条 面试考官资格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经颁发证书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继续授予其面试考官资格;审核不合格的,其面试考官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终止或被取消面试考官资格的,颁发证书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收回其面试考官证书。
第三章义务和权利
第十二条面试考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需要,自觉服从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管理;
(二)按照面试实施方案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考官职责;
(三)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有关政策规定,自觉遵守面试工作纪律,接受监督;
(四)认真学习相关政策规定和面试业务知识;
(五)与应试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三条面试考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有关规定和面试实施方案,行使面试考官职权;
(二)非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面试考官资格不被终止或取消;
(三)参加面试考官培训和工作研讨;
(四)对面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考核与培训
第十四条 省和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建立面试考官库,对每位面试考官建立工作业绩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省和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建立面试考官考核制度。每次面试结束后,组织有关专家运用科学合理的测评手段,对每位考官的评分情况和综合表现情况进行量化评估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本人工作业绩档案,将其作为有效期届满面试考官资格审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省和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面试考官培训。各市培训方案应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面试考官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面试工作纪律;
(二)面试的内容、方法、功能及测评方案设计;
(三)常用面试方法和评价要领;
(四)面试的组织与实施;
(五)人才测评的基本理论和技术;
(六)其他相关知识与技能www.sdsgw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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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山东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证书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申请(审批)表
附件
山东省公务员录用面试考官资格申请(审批)表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存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一份存公务员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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