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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14年全省监狱、戒毒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的通知(2)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5-01-02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戒毒局: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2014年全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除鲁人社发〔2014〕26号规定的条件外,报考监狱、戒毒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无色觉、嗅觉异常,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

(二)单侧裸眼视力不低于4.8,报考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监管信息管理、医疗技术、心理矫正职位的,单侧矫正视力不低于5.0;

(三)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5米;

(四)年龄在18周岁至30周岁之间(1983年5月29日至1996年5月29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监狱、戒毒医疗技术职位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78年5月29日以后出生)。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六)其他不适宜担任人民警察的。

报考省属监狱、戒毒单位的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市属监狱、戒毒单位的招考对象由所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二、身体初检、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报考省属监狱、戒毒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的人员,网上报名、资格初审的有关要求按照《2014年山东省省直机关及直属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

(二)身体初检

报考监狱、戒毒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的人员,应先进行网上报名,经网上报名初审通过后,到指定地点进行身体初检,身体初检合格者方可取得报考资格。

身体初检项目包括体型体貌、肢体功能、纵跳摸高、视力、辨色力、听力、嗅觉。报考省属监狱、戒毒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的身体初检时间为2014年5月30日-6月2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初检截止时间为6月2日上午10:00,逾期不再办理。身体初检不得由他人代办。报考省属监狱单位的,身体初检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为方便报考人员进行身体初检,省监狱管理局设11个身体初检点(地址详见附件)。考生原则上要到报考单位身体初检点进行身体初检,特殊情况的,也可到济南身体初检点进行身体初检。

报考省属戒毒单位的,身体初检由省戒毒局负责,身体初检地点:济南市燕山小区西路1号(宝华培训中心,和平路与山大路交叉口东100米路口向南50米),联系电话:0531-82923405、88197922。

报考人员进行身体初检时,需提交《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

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身体初检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三)其他

报考市属监狱、戒毒单位的报名及具体工作安排,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后向社会公告。报考人员的身体初检、报名等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三、考试内容和方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考试内容和方法按照鲁人社发〔2014〕2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省属监狱、戒毒单位的面试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市属监狱、戒毒单位的面试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市公务员招考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四、体检和考察

报考监狱、戒毒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的体检、考察工作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部门,按照鲁人社发〔2014〕26号文件的规定组织实施。

体检按照原人事部、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因放弃体检考察资格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凡考生无故放弃体检考察资格、公示后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的,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全省公务员考录诚信档案数据库。

五、录用与管理

经体检、考察合格,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拟录用为监狱、戒毒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的,由用人部门提出录用意见,填写《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

新录用的监狱、戒毒单位公务员(人民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并凭《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

新录用的公务员(人民警察),按规定进行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上岗前培训,培训工作由省司法厅统一组织。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司法局和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和鲁人社发〔2014〕26号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本部门的招考工作。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鲁人社发〔2014〕2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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