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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考试网:行政赔偿程序怎么定义的?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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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考试网:行政赔偿程序怎么定义的?

(1)我国行政赔偿的途径有两种:

一是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申请赔偿;二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受害人的赔偿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赔偿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请求人,并在两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赔偿诉讼是特殊的诉讼形式。它是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与其他行政案件的区别:第一,赔偿诉讼不能直接单独向法院提起;第二,赔偿诉讼当事人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担举证责任;第三,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第四,赔偿诉讼中法院的司法权不受特别限制;第五,在赔偿诉讼中,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到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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