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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务员行测常识备考集锦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5-01-02

第一部分马克思主义哲学1、哲学、世界观、方法论 哲学,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方法论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2、哲学的基本问题 哲学的基本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两个层次。第一方面,是关于物质和意识谁是第一性、谁是第二性的问题,是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根本依据。第二方面,是物质和意识是否具有同一性的问题,即人的意识能否认识和反映物质世界的问题,是划分可知识和不可知论的根本依据。在哲学基本问题之后,还有一个世界处于什么状态的问题,并由此产生形而上学和辩证法的对立。3、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 自然科学:细胞学说、能量守恒定律、达尔文生物进化论 阶级基础:英国宪章运动、法国里昂工人起义、德国西里西亚纺织工人起义 社会科学:英国古典经济学、法国空想社会主义、黑格尔辩证法、费尔巴哈唯物主义4、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特征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特征是它的实践性,是实践基础上的科学性和革命性的统一。5、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观 (一)物质观的发展 主观唯心主义:“存在就是被感知”。客观唯心主义:“理”、“理念”、“绝对观念”古代朴素唯物主义:物质为一种或几种常见的具体形态。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物质是物质结构的某一层次或不可分割的最小粒子。旧唯物主义无法对意识现象及社会历史的本质,做出唯物科学解释,旧唯物主义的物质观是形而上学的,历史观是唯心主义的。(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物质观恩格斯:“物、物质无非是各种物的总和,而这个概念就是从这一总和中抽象出来的。”列宁:“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物质的唯一特性:客观实在性6、辩证唯物主义的运动观 物质是运动的物质,运动是物质的运动。运动是物质自身的固有属性和存在方式。物质运动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物质运动可分为五种基本形式:即机械运动、物理运动、化学运动、生物运动和社会运动。各种物质运动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低级运动形式是高级运动形式的基础、高级运动形式是从低级运动形式发展而来的;高级运动包含低级运动形式;各种运动形式同时并存、相互制约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静止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和相对的,运动是无条件的和绝对的。静止是一种特殊的运动状态。物质运动具有其自身的规律性。规律就是事物运动过程中自身所固有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规律具有如下共同点:规律具有稳定性;规律具有普遍性;规律具有可重复性。7、世界的物质统一性 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原理,是对无限多样和永恒运动着的整个世界的根本观点和总的看法,是对整个世界的普遍本质和共同基础的科学反映,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也是我们从事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8、意识的起源 意识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无机物的反映特性进化为低等生物的刺激感应性;低等生物的刺激感应性进化为高等动物的感觉和心理;动物心理进化为人的意识。意识是社会劳动的产物:劳动促进了人脑,促进了语言的产生,促进了意识的形成。9、意识的本质 从本质上看,意识是人脑的机能,是客观存在的反映;意识的形式是主观的,是客观事物的主观映象,意识不等同于客观事物,而是客观事物反映到人脑中的观念形态。10、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 联系的客观性、普遍性: 联系的复杂性、多样性:不同的联系对事物的发展产生不同影响和作用,所谓规律,就是事物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对事物的存在和发展起主要作用。系统论扬弃了先分析后综合的传统科学方法,开拓了从整体出发,从事体与部分的有机联系中认识把握事物的新方法。它要求人们综合地、系统地考察事物,并在动态中协调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使部分的功能向整体的最优化方向发展。系统论运用和证明了辩证法关于普遍联系的原理,有力地驳斥了孤立、片面地认识事物的形而上学观点11、物质世界的永恒发展发展是指事物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的运动变化过程。发展的实质是旧事物的死亡和新事物的产生。事物的相互联系产生运动、变化和发展。事物的发展与事物的联系同在,具有客观普遍性。发展是旧事物的死亡和新事物的产生。任务事物都作为过程而存在,整个世界就是“过程的集合体”,对具体事物来说,过程是这一事物产生、发展、死亡的历史;对整个世界来说,过程就是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的发展历史。12、对立统一规律矛盾及其基本属性: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的互相依存、互相联结及互相转化的性质;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互相排斥、互相对立的性质。矛盾的同一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是事物发展的必要条件,这是唯物辩证法关于事物发展动因的基本观点。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并且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矛盾的特殊性是指不同的事物及其各个侧面,在不同发展阶段上,其矛盾各有特点:不同质的事物的矛盾有其特点;同一事物在不同发展阶段上的矛盾有其特点;同一事物矛盾的各个侧面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各有其特点。13、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和实质唯物辩证法是以联系和发展的观点为基本特征,由一系列规律和范畴构成的科学体系。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和实质原因在于:(1)对立统一学说提示了事物辩证法的根本内容。事物内部要素之间和事物之间的相互依赖、相互对立的联系,归根结底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这个联系,是事物最本质、最根本的联系。(2)对立统一学说阐明了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事物的发展,是自身矛盾所引起的自已运动和自我发展。(3)对立统一学说贯穿于唯物辩证法的其它规律之中。14、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可知论和反映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论的基本立场。马克思主义哲学引进了科学的实践观和辩证法,阐明了认识的本质,解决了怎样才能认识世界的问题,从而消除了旧唯物主义的根本缺陷,实现了认识论的根本性革命。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将实践的观点引入认识论,消除旧唯物主义反映论所造成的认识脱离社会实践的消极直观性;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将辩证法贯彻于认识过程,阐明了认识是一个充满矛盾运动的过程,消除了旧唯物主义反映论的僵死不变的形而上学缺陷;由于实践观点和辩证观点的引入对历史发展和历史意识问题作出了唯物和辩证法的解释,实现了自然观与历史观、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统一。实践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首要的和基本的观点。15、实践及其基本形式实践及其特点:实践是人类能动地改造世界的客观物质活动;实践活动的基本特点是客观物质性、主观能动性和社会历史性。实践的基本形式:(1)生产实践:生产活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也是其它实践活动的基础和前提。(2)社会实践:社会实践中最为主要的实践形式是建立和调整生产关系的实践活动,在阶级社会,阶级斗争和处理阶级关系的实践活动,是社会实践的重要内容。(3)科学实验:16、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对认识起决定作用,主要体现在:(1)实践是认识的来源;(2)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3)实践是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4)实践是认识的目的。17、认识的辩证发展感性认识:感性认识是主体对客体表面现象的反映,是来自客体的各种刺激和主体的感知系统的相互作用的产物。感性认识包括感觉、知觉和表象三种形式,是认识的低级形式,具有直接性、具体性的特点。理性认识:理性认识是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主体运用人所特有的抽象思维能力对感性材料进行加工,形成对客体的本质和内在联系的认识。它包括概念、判断、推理三种形式,具有间接性、抽象性的特点。从理性认识到实践需要的条件:(1)必须把理发认识即理论同具体实践相结合;(2)要将理性认识转化为指导人们实践的计划、方案、办法;(3)要将理论、计划、办法交给群众,转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割裂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辩证关系,必然犯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两种错误。在认识过程中,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往复以至无穷,是认识发展的基本过程和发展规律。18、真理和谬误的相互转化真理和谬误可以相互转化,主要分为两种情形:(1)真理和谬误的对立和区别。在一定条件下,在一定范围内,是绝对的。另一方面,在不同条件下,不同的范围内,真理就会转化为谬误,谬误也可能转化为真理,真理与谬误的界限,又是相对的。(2)失败和错误为正确的认识、为成功准备条件。19、真理的客观性真理属于认识范畴,是一种意识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主观映象,其内容是客观的,其形式是主观的。客观性是真理之所以成为真理的根本条件,是真理的本质属性。在一定条件下,对同一客观对象的真理性认识只能有一个,是惟一的,真理多元性以认识的多元性取代真理的一元性,否认真理的客观性,实质上否认了人们正确认识客观事物的可能性,必然导致唯心主义的不可知论。20、真理的绝对性真理的绝对性是指真理的客观性和无限性。(1)任何真理都具有不依赖于主体的、符合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客观内容,是对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2)真理的发展是无限的,绝对的。21、真理的相对性真理的相对性是指真理的有限性和条件性。真理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是有限的。22、历史观的基本问题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是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是划分历史唯物主义和历史唯心主义的基本依据。神学史观、英雄史观、人道主义史观属于历史唯心主义。23、社会存在社会存在是指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总和。它包括地理环境、人口因素和生产方式,其中生产方式是社会存在的决定性因素。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构成社会存在和发展的自然物质基础。生产方式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统一,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主要表现在:(1)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2)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决定着整个社会的基本性质和面貌。(3)物质生活资料生产方式的发展和变革决定着社会制度的更替和变革24、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生活的精神方面,是社会存在的总体反映,社会意识的构成可分为:按社会意识的主体构成:个人意识和群体意识。按社会意识的结构划分: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形式。社会心理还可分为个人心理和群体心理,阶级心理是阶级社会中一种主要的群体心理,民族心理也是人类社会十分重要的群体心理;社会意识形式是一种抽象化、系统化的,具有相对稳定形式的、自觉的社会意识,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意识形态,在阶级社会中,它们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另一类是各种自然科学以及一部分社会科学,它们本身没有阶级性,可为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阶级服务。25、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决定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生产力对生产力具有决定作用,它决定了生产关系的性质、形式和变革;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具有反作用,体现在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相对独立性、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能动作用两个主要方面。经济基础是指一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只有那些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才构成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它包括政治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两个部分。政治上层建筑,包括国家政治制度、立法司法制度、政府机构、党团、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制度和设施。意识形态包括政治思想、法律思想、哲学思想、宗教思想、文艺思想等意识形态诸种形式。国家政权是上层建筑的核心。上层建筑的性质,直接受经济基础的决定,间接受生产力的制约。26、阶级和阶级斗争阶级的产生:剩余价值的出现,是阶级产生的物质前提,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确立,是阶级产生的直接原因。阶级对立的实质就是一部分人能够占用另一部分人的劳动。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阶级分析方法是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基本方法。27、国家、国体和政体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在本质上,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由于国体不同,先后出现过奴隶主阶级专政等不同类型的国家。政体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相同国体的国家可以采取不同形式的政体。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为国体服务,只有根据国体才能判明国家的性质,政体对保证国家的性质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国体是无产阶级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第二部分邓小平理论1、邓小平理论的形成首先,邓小平理论是总结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对社会主义进行再认识的产物。近代,对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精神批判,产生了近代空想社会主义成为社会主义思想史的开端;马恩继承空想社会主义的优秀思想成果,总结了工人运动的经验,运用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论证了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的历史趋势和一般规律,找到了埋葬资本主义,实现社会主义的现实力量。其次,当代国际形势的新发展所形成的新的时代特征,要求社会主义顺乎世界潮流,反映时代变化,这是邓小平理论形成的国际大背景。2、邓小平理论的探索与实践过程十二大以后,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将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及时提出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初步形成“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思想。十二大到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十三大系统地论证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阐述了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理论方面取得的成果,回答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阶段、任务、动力、条件、步骤以及所处的国际环境和时代特征问题,构成了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轮廓。十四大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形成、基本内容做了全面的概括和论述,并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至此,邓小平理论形成比较完整的科学体系。3、邓小平理论的精髓和首要问题邓小平理论的精髓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其二者的共同要求是:人的主观认识要符合客观实际,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首要问题是要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4、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首先,我国已具备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一般特征: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思想文化;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经济基础。其次,我国尚处于不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第三,建设社会主义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阶段。5、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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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法律1、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1)法与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2)法与政治、政策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4、法律实施中的相关概念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5、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宪法的法律特征: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宪法的政治特征: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西方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6、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5)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6)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7)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原则。7、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分为联邦和邦联两种。邦联是几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基本共同目的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体,邦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不是国家主体。联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组成的复合制国家,其基本特征有:(1)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是联邦与各成员国的关系,各成员国以下的政府才是地方政府(2)联邦与各成员国的权力及相互联系多由宪法或法律规定。(3)除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可以有自己的宪法。(4)除联邦国籍外,有的国家的各成员国公民还可以有自己的国籍。(5)各成员国加入联邦后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和外交权。8、国家机构(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决定重大国家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权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件和重要协定。(3)国务院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委员会。(4)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主席、副主席、委员(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三年。(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管理地方财政;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9、行政法概述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10、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行政应急性原则11、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有: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A.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B.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C.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D.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规定。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A.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B.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C.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D.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E.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A.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B.行政行为不适当。12、行政法概念及渊源行政法上的“行政”有其特定的涵义,它是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表现形式,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一般渊源: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⑤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特殊渊源:①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②具他规范性文件;③国际条约、惯例。1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3)行政应急性原则:存在明确无识的紧急危险;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范围内。14、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行政立法权;②行政决策权;③行政决定权;④行政执行权;⑤行政强制执行权;⑥行政命令权;⑦行政处罚权;⑧行政司法权。行政职责主要包括: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守法定程序。15、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特征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行政行为的特征: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16、行政法律行为成立与无效的条件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①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②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权的权限范围;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④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③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④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⑤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①行为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示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②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③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方;所加予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17、行政立法的程序与原则根据国务院《行政法制定程序暂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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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行政管理1、政府职能的发展变化自然状态下的政府职能主要为“御外”、“安内”,一方面表现为统治职能的极端强化,另一方面表现为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职能的相对弱化;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职能主要为“御外”、“安内”、“建设公共设施”;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职能主要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稳定宏观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维护市场秩序。2、政府职能的重要地位政府职能体现了公共行政的本质要求,是公共行政的核心内容,也是公共行政的本质体现,直接体现公共行政的性质和方向;政府职能是政府机构设置的根本依据;政府职能的转变是行政管制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关键;政府职能的实施情况是衡量行政效率的重要标准。政府职能的实施手段主要是依法行政。3、政府的基本职能 (1)政治职能,政治职能亦称统治职能,主要包括:军事保卫职能;外交职能;治安职能;民主政治建设职能。其中,以通过政府活动,推进国家政权完善和民主政治发展为目的的民主政治建设职能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2)经济职能,主要包括:宏观调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监管。市场必须在一定的规则下才能够有效运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市场经济也称为“法制经济”。(3)文化职能,主要包括:发展科学技术;发展教育;发展文化事业;发展卫生体育事业。(4)社会职能,主要包括: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提高人口素质,实行计划生育。4、影响与制约政府职能转变的因素 (1)社会环境的变迁。社会环境变迁是决定政府职能转变的外在动因。(2)公共行政的科学化。公共行政的科学化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动力。要按照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大力精简机构和人员;要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和界定各级各部门的事权和职能分工。(3)技术手段的创新。技术手段的创新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保障。举例:政府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工具可以间接、宏观地对市场进行调控;政治科学和管理科学的发展使政府的机构设置和组织运作更加合理有效。(4)传统行政文化的影响。传统行政文化是影响政府行政职能转变的因素。如何吸收精华、剔除糟粕,克服传统行政文化不良因素所带来的惰性和惯性,是政府职能能否发生实质性转变的重要因素。5、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容 政府职能转变,不仅包括政府职能内容的转变,还包括政府行政职能方式的转变、政府职能的重新配置以及相应政府机构的调整和改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政府职能的外部转移。指政府将不属于自己的职能还给企业以及社会中介组织,防止政府职能的“越位”,将属于政府自己的职能收回,防止政府职能的“缺位”。(2)政府职能的系统转移。在纵向层级之间要按照必要的集中与适当的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责任;在横向部门之间要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合理配置和划分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要在管理运行上按封闭原则进行分类。(3)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即政府行使能的方式,包括工作方式、工作作风、运行程序等,管理手段的转变,就是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一行政手段,转向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6、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政企分开 (1)政企分开的主要内容:政府与企业社会职能的分开;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开;政府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与行政职能的分开。政府不应直接管理企业,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截留企业的权利,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2)政企分开的主要措施:解除政府主管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直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大量裁减专业经济部门和各种行政性公司,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加强和改善国有企业的监管方式。作为过渡性措施,要保留部分专业部门,主要职能为制定行业规划和引导行业产品结构的调整。7、国家机构的组成 国家机构由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组成。政府机关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构的行政权力与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力、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享有的司法权力,分工不同,相互合作,共同构成国家权力系统。8、群众组织 群众组织亦称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包括各种依法定程序成立的群众团体、专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三大群众团体;文联、红十字会、慈善会等专业团体;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9、机构编制管理 机构编制管理是行政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政治体制状况以及行政管理科学化程度,通过运用技术手段综合分析,以确定国家各类法定组织的职能范围、职责权限、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并进行调控和监督,以实现国家管理系统的精简、统一、高效。我国的机构编制工作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领导体制;其在编制管理方面的主要任务是:职能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政府机构的名称一般包括域名(地理位置或管理范围)、矢名(管理内容)、格名(表明规格级别)。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编制。10、政府机构设置原则(1)职能优先原则,即:职能是机构存在的前提;科学界定政府总体职能;科学配置和划分政府职能;以政府职能是否顺利实现来检验政府机构设置的合理性。(2)完整统一原则,即:政府职能是完整统一的;行政权力是完整统一的;政府机构设置是完整统一的。(3)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相适应的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应遵循以下几条规律:在管理对象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成反比;管理幅度事务的难易程度成反比;管理幅度同管理者的能力以及管理手段的先进程度成正比;管理幅度与下属人员的能力成正比关系;管理层次与组织效率成反比。(4)权责一致原则,指在机构设置中,要使机构的职权与职责相称、平衡,它包含三层意思:设计合理的职位体系;权责相称的制约机制;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5)精简与效能原则,即做到机构设置要精简;人员编制要精干;办事程序要简化。(6)依法设置原则11、政府机构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的动因: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精简机构和人员的需要;减轻财政负担的需要;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1982年机构改革。一是提出干部的“四化”,即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特别在解决干部队伍老化和领导职数过多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二是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将其写入宪法。1988年机构改革。一是提出转变政府职能的概念,并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政府机构改革的关键;二是提出政企分开、党政分开原则,初步理顺党政关系、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关系、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中央政府同地方政府的关系。1993年机构改革。一是在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机构改革的目标;二是强调了转变职能的根本途径是政企分开;三是提出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概念,扩大了机构改革的内涵。12、1998年机构改革目标与原则改革目标: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原则:一是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把生产经营的权力真正交给企业;二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政府组织机构,实行精兵简政,加强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适当调整社会服务部门,加强执法监管部门,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三是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四是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体系的法制建设,实现政府机构、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13、垂直管理部门垂直管理部门的工作业务、人事任免、经费拨付,均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决定,其职能具有专属性、执法性、监控性特点,目前,实行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垂直管理的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海关、国家税务等系统,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机构有地方税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系统。14、我国公务员制度建立的过程(1)第一阶段1984-1993年,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创立。这一阶段主要以研究、草拟、修改公务员法规为重点,以克服传统人事行政弊端为背景,以实现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为落脚点。第一阶段可分为如下三个小阶段:1982-1986年,制定《国家行政槎作人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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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公文写作与处理1、写作基础知识主题是文章的统帅和纲领,是文章的核心;主题源于材料,主题不能先行,必须从实际出发,从材料中引出主题。实用文体主题的表现表式主要有:①直接阐述;②单一集中;③以意役法;④片言居要;⑤善用标题。文章结构安排的环节主要包括:选择角度;设置线索;安排层次;划分段落;设计开头与结尾;处理过渡和照应等。文章的结构应达到严谨(严密精细,无懈可击)、自然(顺理成章,开阖自如)、完整(匀称饱满,首尾圆合)、统一(和谐一致,通篇一贯,决不相互抵触,自相矛盾)文章常用的表达方法有叙述、描写、议论、说明,其中议论的方法又可具体分为:①例证法;②喻证法;③类比法;④对比法;⑤反驳法;⑥归谬法。语言运用的基本要求:合体、得体,准确、顺达,简洁、明快,生动、有力。2、公文的特点和种类公文,也称公务文件,是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和使用的具有规范体式和法定效用的信息记录,其区别于图书、情报、资料等事物的个性点主要有:①由法定作者制发;②具有法定的现实执行效用;③具有规范的体式;④履行法定的程序。根据不同的标准,公文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如下分类:(1)根据形成和作用的公务活动领域,公文可分为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两类。(2)根据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程度,公文可分为对外公开、限国内公开、内部使用、秘密、机密、绝密六类(3)根据行文方向,公文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三类。(4)根据内容的性质,公文可分为规范性、领导指导性、公布性、陈述呈请性、商洽性、证明性公文。(5)根据处理时限的要求,公文可分为平件、急件、特急件三类。(6)根据来源,在一个机关内部可将公文分为收文、发文两类。3、政府系统的通用公文文种(1)规范性文件条例。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全面、系统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不得称“条例”。规定。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办法。用于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2)领导指导性文件命令(令)。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旅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通知。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3)公布性文件公告。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通告。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4)陈述呈请性文件议案。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调查报告。用于反映调查研究的成果,揭示事物的真相与规律。(5)商洽性文件函。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答、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6)会议文件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4、党政机关的通用公文文体(1)规范性文件条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2)领导指导性文件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意见。对于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通知。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3)公布性文件 公报。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4)陈述呈请情文件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5)商洽性工作函。用于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6)会议文件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5、公文文体与结构常识应用文体区别于其他文体的特殊属性主要有直接应用性、全面真实性、结构格式的规范性。公文属于特殊应用文,其区别于一般应用文的特殊性特征表现为:被强制性规定采用白话文形式;兼用议论、说明、叙述三种基本表达方法。公文的基本组成部分有:标题、正文、作者、日期、印章或签署、主题词。公文的其他组成部分有文头、发文字号、签发人、保密等级、紧急程度、主送机关、附件及其标记、抄送机关、注释、印发说明等。印章或签署均为证实公文作者合法性、真实性及公文效力的标志。6、公文格式排版规定保密等级:“绝密”“机密”“秘密”标注后,加“”,必要时加期限(如机密5年),3号或4号黑体。紧急程度:“急”或“特急”,在保密等级下一行,字号字体同保密等级。发文字号:位于文头下方,居中;如有签发人,居左,两者排一行,3号或4号仿宋字。签发人:发文字号右侧,空一格,字号字体同发文字号。标题:标题由作事、事由、文种组成(可省),字数一般不超过50字;除出现法规、规章的标题外,不用书名号;具体形式有齐肩形、正梯形、倒梯形、除号形,公文如经会议讨论通过或批准的,应加题注,即用圆括号居中附件:附件应标明标题、件数、份数。在正文以下日期以上,排出附件号。注释:注释排在日期下方,用4号或小4号仿宋体。7、公文的稿本(1)草稿。不具备正式公文效用,常有“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草稿”“初稿”“二稿”“三稿”等稿本标记。(2)定稿。具备正式公文效用,是制作公文正本的标准依据。有法定的生效标志(签发等)。(3)正本。正本是格式正规并有印章或签署等表明真实性、权威性、有效性的标。(4)试行本。在试验期间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力。(5)暂行本。在规定的暂行时间内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6)副本。正本复份(与正本同时印刷)在外形上与正本没有区别,具有相同的法律效用;作为复印件的公文副本(如抄本、复印件)不具备公文的法定效用,需加注“副本”字样标记。(7)修订本。可以标题结尾处标作:“(修订本)”,也可在标题下做题注,在圆括号内注明“某年某月修订”。8、公文写作的基本要求合“法”、求实、合体、简明、严谨、准确、规范、完整、清晰、耐久。9、行文规则可以采用越级行文方式的情况:一是由于情况特殊紧急,如逐级上报下达会延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二是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机关而问题长期未予解决;三是有上级机关交办并指定直接越级上报的具体事项;四是出现需要直接询问、答复或联系不涉及被越过的机关职权范围的具体事项;五是需要检举、控告直接上级机关等。行政机关不能迳向党的组织发布指令性公文,一般也不得以行政机关名义迳向党的组织报告工作或请求指示或批准。10、公文写作的语言运用公文语言的特点:庄重、准确、朴实、精练、严谨、规范。公文中需用历史年号时,要先标出公历年份,再注历史年号并加圆括号,如1912年(民国元年)。数量表示时,表示增加时用倍数或分数,表示减少时只能用分数。11、各种文种的撰写 (1)规范性公文。规范性公文一般包括文件标题、发布或通过或批准的日期、章题、正文;规范性公文的标题由事由(问题)、文种两部分构成;正文中开始部分的制定目的是规范性公文的核心内容与指导性“纲领”。(2)决定。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组成。(3)决议。其性质、功用与决定没有大的差别,特点在于必须经过会议讨论通过或批准。(4)通知。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组成。(5)通报。标题由发文机关、表彰或批评的对象与事实性质(情况)以及文种(通报)。(6)批复。标题写明发文机关、事由、文种,必要时也可在标题中标明“同意”“批准”与否的态度。(7)通告。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有时可省略事由或只标注文种。(8)请示。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与文种构成。(9)函。依格式正规、郑重的程度,函有公函、便函之分;依行文主动与否,函又可分为发函、复函。格式正规、郑得、涉及相对重要问题的是公函;相对灵活(略去标题、发文字号等)并涉及一般具体事项的是便函。12、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 (1)法制原则。指处理方法手段、程序手续、行为准则与方法规化、制度化。(2)实事求是原则;(3)全面技师原则;(4)时效原则;(5)集中统一原则;(6)党政分工原则;(7)保密原则;(8)简化原则13、收文处理的一般过程(1)公文的收受与分流签收。指履行规定的确认、清点、核对、检查、签注手续后,收到公文。登记形式有薄式、卡片式、联单式外收文登记。由外收发人员在完成签收工作后,对收文情况做简要记载。启封。外收文登记完成后,统一交由内收发人员,统一启封或径送有关领导亲启。内收文登记。由内收发人员对收文情况做详细记载。分办。有关人员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阅知办理。摘编。文件管理人员对部分准备投入办理过程的重要文件编写文摘、提要、综述、汇集有关数据资料。(2)办理收文拟办。由部门负责人或有关具体工作人员提出处置意见,供有关领导审核定夺。批办。机关领导者或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置意见。承办。有关工作人员按意见具体处置公文所针对的事务和问题。注办。由承办人签注公文承办情况,以备忘待查。(3)组织传阅与催办查办组织传阅。使公文有工作人员中的有效传阅活动。催办。由公文处理管理机构或承办人对公文承办过程实施的催促检查。查办。由公文处理管理机构或其他专门组织对重要公文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的核查协办工作。(4)处置办毕公文包括:阅卷归档、清退、暂存、销毁。14、发文处理程序与方法(1)文稿形成拟稿。撰拟公文文稿。会商。当公文内容涉及其他有关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或部门的职权范围,需征得其同意和协助。核稿。文稿在送交有关领导签发或会议通过前,由专人进行全面核查。签发。指由机关领导人或被授以专门权限的部门负责人对文稿终审核准之后,批注正式定稿。按签发人身份、地位及工作程序的不同,签发分为正签、代签、核签、会签等数种。(2)公文的制作注发。定稿形成后,批注缮写印发要求的活动,以使签发意见进一步具体化、技术化。缮印。制作供对外发出的公文。用印或签署。在印毕的公文上盖发文机关公章,或请有关领导签名。(3)公文的对外传递分装。按规定具体拣配和封装公文。发出。将分装完毕的公文以适当的方式发给受文者。(4)处置办毕公文包括:阅卷归档、暂存、销毁。15、公文销毁的方式和范围销毁的主要方式有:焚毁、重新制成纸浆、粉碎、清洗消磁(磁盘、磁鼓、磁带)。以各种方式销毁公文均应履行如下程序手续:由文书部门组织对公文进行鉴定;确认应销毁后逐文逐件核定造册;呈请本机关或上级机关有关领导审定批准;获准后再行销毁。任何个人均不得私自销毁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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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综合常识归纳

中国古代文学史简介01、中国古代文学史分期及各时期的主要文学样式,(1)上 古 时 期 ;神话传说 ~ (2)先 秦 时 期:散文(历史散文、诸子散文)~ (3)两 汉 时 期:辞赋 乐府民歌 历史散文~ (4)魏晋南北朝时期:诗歌等~ (5)唐 代 时 期:诗~ (6)宋 代 时 期:词 ~ (7)元 代 时 期:曲~ (8)明 清 时 期:小说,02、上古时期的神话传说 ,(1)所谓神话,是上古时代的人们,对其所接触的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所幻想出来的艺术意味的解释和描叙~ 的集体口头创作。~ (2)上古神话的主要内容有:A、解 释 自 然 现 象 的:女娲补天、女娲造人、盘古开天~ B、反映人类同自然斗争 的:鲧禹治水、后羿射日、精卫填海~ C、反 映 社 会 斗 争 的:黄帝战蚩尤~ (3)记载上古神话的主要作品:《淮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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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归纳 综合知识部分 ~ ● 三大学说是:细胞学说、能量守恒和转化定律、达尔文进化论; ~ ● 规律的特点是:稳定性、普遍性、可重复性; ~ ● 质:是一事物区别于其它事物的内在规定性; ~ 量: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等外在规定性; ~ 度:是质与量的统一,是保持事物质的规定的量的限度; ~ ● 实践的三种基本形式:生产实践、社会实践、科学实践; ● 剩余产品的出现是阶级产生的物质前提; ~ 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确立是阶级产生的直接原因; ~ ● 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二大,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将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提出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 党的十二大明确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任务; ~ ● 从党的十二大到十三大,对外开放的新格局也逐步形成; ● 党的十三大系统论证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 ● 以邓小平理论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 大为标志邓小平理论走向成熟; ~ ● 邓小平理论的精髓:"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 ● 社会主义的本质:"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 ● 市场体系的三大支柱:"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 ~ ● 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 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包括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等; ● 改革开放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必要条件; ~ ● 我国对外开放的主要形式有:"对外贸易、利用外资、引进技术、人才和管理经验"; ~ ●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 ● 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根本原则:"独立自主"; ~ ● 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基本目标:"维护我国的独立和主权,促进世界的和平发展"; ~ ● 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 ~ ● 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基本方针:"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 ~ ● 1955年周恩来第一次提出了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可能; 公务员考试---常识归纳 ~ ◇ "四书"是什么书?"四书"是《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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