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

当前位置:查字典资讯网 > 公务员 > 山东 > 山东公务员考试网2013年行测法律常识第十三章

山东公务员考试网2013年行测法律常识第十三章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5-01-02

NewsContent"

山东公务员考试网2013年行测法律常识第十三章

421、以依法可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422、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423、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424、当事人在合同中可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425、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426、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427、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428、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29、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430、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查字典资讯网,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上一篇:山东公务员考试网2013年行测法律常识第... 下一篇:山东省2013年度行测模拟题第五套答案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