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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考试网2013年行测法律常识第十一章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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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考试网2013年行测法律常识第十一章

40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03、一般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404、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05、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方位内免除保证责任。

40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索权。

407、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408、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409、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410、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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