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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考试网2013年行测法律常识第十章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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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考试网2013年行测法律常识第十章

391、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92、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可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393、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394、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有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395、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法院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396、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397、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98、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99、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400、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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