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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考试网2013年行测法律常识第九章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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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考试网2013年行测法律常识第九章

381、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诺成合同)

382、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83、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84、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呢可就委托事项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385、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86、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87、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88、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有关合同履行的规定。

38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无权不能转移。

390、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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