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

当前位置:查字典资讯网 > 公务员 > 山东 > 山东公务员考试网2013年行测法律常识第七章

山东公务员考试网2013年行测法律常识第七章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5-01-02

NewsContent"

山东公务员考试网2013年行测法律常识第七章

331、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332、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333、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334、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就数物解除合同。

335、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之一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336、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仍应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337、试用买卖对试用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自找合同法第61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338、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339、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是赠与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

370、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发人。研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查字典资讯网,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上一篇:山东省公务员网2013年行测法律常识【2... 下一篇:山东公务员考试网2013年行测法律常识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