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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务员网2013年行测法律常识【291-300】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5-01-02

山东省公务员网2013年行测法律常识【291-300】

291、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292、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293、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294、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295、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296、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97、有双重或者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任何或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98、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299、侵权行为地法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如两者不一致时,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300、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此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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