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务员网2013年行测法律常识【241-250】
241、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的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42、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符合规定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三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243、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不应自行成立清算组)
244、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45、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律或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246、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247、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48、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49、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250、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依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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