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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网行测常识城管知识练习题十一
论述题15%
1、请论述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
1、 坚持城乡统筹2、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3、关注民生4、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规划实施的依法行政5、先规划后建设
2、请论述《城乡规划法
参考答案:
《城乡规划法
城乡规划的定义中包含以下内容:城乡规划以物质空间为管理对象;以规划区为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区域;是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技术手段。城乡规划是政府重要的公共政策之一,不可避免的受到社会价值判断(或者说是政治)的影响。
3、请论述如何妥善处理城镇建设和区域发展的关系?
参考答案:
要认真抓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一是从区域整体出发,统筹考虑城镇与乡村的协调发展。二是统筹安排和合理布局区域基础设施。三是限制不符合区域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开发活动,保护资源、保护环境。
4、请论述城市用地分类?
参考答案:
城市用地分类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其中大类共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水域和其他用地(E)10大类。
5、请论述城乡规划行政检查的内容?
参考答案:
根据《城乡规划法
6、请论述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参考答案:
1、 行政监督
县级以上人们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责任对辖区范围内城市的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责任对内部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有责任对下级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进行监督检查,有责任对规划管理相对人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 人民代表大会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
审查讨论城乡规划完成的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
3、 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
主要公众参与规划工作
7、请论述城乡规划如何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衔接?
参考答案: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包括: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目标、发展战略、产业调整、人口与就业能源和资源、环境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等内容。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在核准之前应由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8、请论述城乡规划如何与土地利用规划衔接?
参考答案:
城乡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乡规划中的建设用地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 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做出行政许可; 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应当作为城乡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规划部门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凭合同领取用地规划许可证。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由规划部门依据控制性详规核定用地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部门申请划拨土地; 规划条件未列入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占有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
9、请论述《城乡规划法
参考答案:
在《城乡规划法
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履行总体规划报批手续; 组织对城乡规划的修改与报批; 审查、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 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市规划;
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并监督规划的制定; 保证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
②公共行政与公众参与
定期组织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报人大常委会; 在城乡规划草案确定后,报审前,政府公告规划草案;以论证会和听证会的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城乡规划依法批准后,政府应当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时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③规划的监督检查
对下级政府编制、修改、实施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责令下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违法行政许可;
对违反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责成有关部门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严重违法建设工程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撤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用地的文件责令退回土地。
10、 请论述我国城市规划的审批制度?
参考答案: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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