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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网行测法律讲堂-行政诉讼的被告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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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网行测法律讲堂-行政诉讼的被告

(一)被告的确定规则

1. 被起诉人必须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谁行为,谁被告”)。

2. 行为实施者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谁主体,谁被告”)。行政主体必须拥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予的行政权力

(二)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被告的确定

1. 经批准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确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2. 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情形下的被告确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了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必须在60日(或法律规定的更短的时间)的法定期内审查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作出复议决定。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不作复议决定,就存在着当事人以谁为被告起诉的问题。以谁为被告应该首先取决于当事人:如果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如果对行政复议机关法定期间内不作为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机关是被告。

3. 行政机关新组建机构的被告确定。依据“谁主体,谁被告”的规则,如果这些组建的机构是行政主体,就能作被告,如果没有,则被告是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

4. 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被告确定。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均属行政机构,他们是否能作被告,主要看其是否行政主体。如果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则可以作被告;如果没有,被告则是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所属的行政机关。

5. 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共同署名的情形下的被告确定。如果非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那么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如果非行政机关也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那么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可以作共同被告。

6. 行政机关被撤销情形下的被告确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因为行政机关可以撤销,但职权不能撤销,只能发生转移,而职权与职责应当一致,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也应当履行其作被告的职责。

【预测考点】

某公安派出所对张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不服。张某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公安局同时申请行政复议,但两机关超过复议期限后均未做出任何决定。张某遂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派出所的处罚决定。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是谁?

A.公安派出所 B.县公安局 C市公安局 D.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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