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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务员考试网-公共基础知识名师点拨行政内部监督系统
行政内部监督系统是指行政机关在国家行政系统内部实施的各种监督所组成的行政监督系统。行政内部监督系统主要以提高行政效率为中心任务,它们主要包括自我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两种形式。
(1) 自我行政监督
自我行政监督主要包括一般监督、职能监督和主管监督三种情况。
一般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各行政机关之间按直接隶属关系而产生的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监督和互不隶属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一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这是自上而下的监督。二是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上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这是自下而上的监督。三是平行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这是一种横向监督。
职能监督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就其所主管的工作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其他部门所实施的监督。例如,财政部就其所主管的国家财政收支情况对各部委、各地区实施的监督等。
主管监督是指上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所实施的监督。这种监督主要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所进行的监督和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部门所进行的监督。
(2)专门行政监督
专门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的专业性监督。专门行政监督包括各级行政监察机和审计监督。
(a)行政监察。行政监察是指我国政府中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是否坚持依法行政和廉洁奉公所实行的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在行政监察中主要行使下列职权:第一,检查权。所谓检查权是指监察机关依法享有的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力。第二,调查权。所谓调查权是指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政纪的行为享有立案调查的权力。第三,建议权。所谓建议权是指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的基础上,依法对如何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和对如何提高行政效能作出的具有一定行政法律效力的建议。第四,行政处分权。所谓行政处分权是指监察机关在立案调查的基础上,对违反政纪的监督对象按照管辖权限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等六种行政处分的权力。
(b)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职权:第一,检查权。第二,调查权。第三,建议权。第四,通报权。审计机关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第五,处理权。对于违反财经法纪的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作出通报批评、警告、暂停拨付有关款项、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处罚等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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