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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2007年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解析(word版)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31

综合点评:今年河北省的申论考试话题是关于目前我国所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就这个社会问题而言,实际上不仅仅我国存在“商业贿赂”问题,在国外,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不发达国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商业贿赂”问题。可以说,这个话题是一个全人类社会都会面对的社会问题,因此这个社会问题是属于已经被广泛讨论的过的话题,关于这个社会问题的各种分析和描述也是非常多的。考生在面对这个话题时,应该不会感到陌生,在答题时应该相对会比较从容一些。而且从本次河北省申论考试的题目设置上看,也是属于较传统的出题方式,并没有新题型的出现,第一题是属于概括类型的题型,要求考生归结我国现在“商业贿赂”的特点。而第二第三题是属于在过去众多申论考试中常常出现的“分析原因”和“提出对策”的题型。因此该次河北省申论考试的前三题难度应该不是太大,估计广大考生在这三道题目的得分应该不会太低。但说到这里,戴斌老师希望重点提示考生们的是这次河北省申论考试的最后一道题目,即要求写议论文的部分。或许会有许多考生问:“戴斌老师,你应该说错了吧,一般来说,最后一道题写议论文,应该是最容易写的一部分,因为考生可以自由地发挥,而不受答案的限制。对于这种‘主观性’很强,‘限制性’很弱的题目,应该是最容易作答的,为什么戴斌老师会认为这是最难的一道题目呢?”对于这个问题,戴斌老师请大家先看最后一道题目的要求:“以《从"行业惯例"到商业贿赂的惩治

第二题:总结出现“商业贿赂”的原因。参考答案: 综合目前国内关于“商业贿赂”的产生原因(包括一些政府文件的观点)的主流观点,戴斌老师建议广大考生可以参考以下关于“商业贿赂”的十三个成因:

1.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供需矛盾突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处在发展、完善阶段,某些行业存在体制垄断。垄断机制是产生商业贿赂的基本根源。垄断行为是市场不公平竞争的最大体现,同时也成为滋生商业贿赂的条件。一些资源、产品、服务和生产采购尚处于被垄断状态,必然导致价格脱离市场规律被不法人员操纵。为了从垄断者手中获得这些产品和服务,不正当的幕后交易由此产生,从而也很容易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我国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时间较短,有些产品和服务是少数一两家企业或公司把持着,交易的双方面对的不是公平的市场,通过商业贿赂来获得非正当利益的行为自然会有市场。而另一方面,产业结构不合理,重复生产和建设,导致供大于求,企业之间为争夺市场而难免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行业差别明显存在,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之间,经济实力强的企业与经济实力弱的企业之间为承揽工程、购销商品、交易产权等而进行无序竞争,极易导致贿赂行为。2.市场发育不成熟,政府职能尚未得到根本转变,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市场发育不成熟,公共权力对具体经济事务的干预为政府工作人员权力寻租、收受贿赂提供了可能;在某些能源、原料和资金短缺的情况下,一些部门和企业为了获得行政支持,取得项目、获得特许,得到物资,便会采取各种正当或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行贿手段就是其中之一。同时,价格体系的不完善运作,也为商业贿赂提供了条件,市场调节价在价格核定上给了企业较大的自主权,在市场发育及其制约机制尚不够完善的情况下,这种较大的价格空间,也就有可能孳生各种商业贿赂行为。目前普遍存在着商品供大于求的情况,在市场激烈的竞争中,供货企业有的还需要买通有关部门和人员,商品才能得到更好的销路。3.竞争机制不健全,一些行业领域体系混乱、制度缺失,为获取高额利润,少数行业和领域“潜规则”影响商业活动。“办事就得给好处”已成为个别单位和部门的“潜规则”和工作习惯。近年来,一些行业领域体制混乱,制度不健全,交易行为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约束,潜在的不成文规则应运而生。“办事就得给好处”等“潜规则”严重影响商业活动。经营者为谋取个人或集体利益,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以各种名义给回扣的现象普通存在,使得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认为收受回扣是应得的劳务费,不是犯罪。正是在这种错误的“潜规则”的影响下,导致商业贿赂犯罪屡禁不止。4.社会心态不健康,惟利是图的商业观、模糊淡漠的法制观是商业贿赂犯罪产生的主观原因。少数企业、单位和个人惟利是图,为获得自身经济利益而不牺牲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不择手段地进行贿赂;“财大气粗”者,具备以金钱开路获取更大商业利益或政治利益的实力。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将正常的公务活动演变为权钱交易的机会,视回扣为商业惯利,不惜以身试法。5.监督制约不到位。我国经济资源由医疗、电信、金融、建筑、土地、交通等高度垄断行业的少数人员掌控,而对这些人员的监督往往形同虚设。商业贿赂之所以愈益盛行,是市场经济规则和相关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力所致。 6.对商业贿赂案件多头管辖,工作衔接机制不完善,导致对商业贿赂的打击不力,是商业贿赂犯罪不能得到有效遏止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一是商业贿赂,按犯罪主体不同,分别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管辖,不利于形成打击合力;二是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导致对现实中形形色色的贿赂行为难以处置,也是商业贿赂犯罪猖獗的重要原因。我国刑法规定行贿罪在主观方面必须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贿赂的内容限于“财物”,其范围要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第三题:如何从源头上整治商业贿赂,提出对策。参考答案: 综合目前国内关于如何从源头上整治“商业贿赂”(包括一些政府文件的观点)的主流观点,戴斌老师建议广大考生可以参考以下关于“商业贿赂”的八个对策:1.必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法制观念。以正面典型引导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员工爱岗敬业,树立诚实守信的商业观,廉洁从政的权力观。加强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道德观教育,时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强化廉政文化建设。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形成反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企业人员法律、纪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教育,积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2.必须提高思想认识,调动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力量齐抓共管。必须认识到商业贿赂是一个社会问题,应由各部门和社会各界齐抓共管;必须坚持正确的治理方针: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必须采取有效的控防措施,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处理好长期性和阶段性的关系。3.狠抓案件查处,开展专项打击工作。鉴于商业贿赂涉及面广,不同领域和行业均程度不同程度地存在商业贿赂问题,应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发动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共同行动,广泛宣传,大造声势,形成一种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氛围。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倡导群众检举揭发商业贿赂犯罪,设立举报奖励基金,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积极性。在查处商业贿赂违法案件中,行政执法相关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及责任,形成治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并通过开展打击商业贿赂的专项活动,突出抓重点领域和行业,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纪典型并进行暴光。4.完善法制体系。目前,我国的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涉及治理商业贿赂行为的条款,但规定比较分散,对一些重要环节的界定不够完善和明确。完善法律规定,构建惩治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工作机制。一是要研究修订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关于商业贿赂的界定,调整商业贿赂犯罪主体范围,修改完善行贿受贿的主客观要件,使其更加有利于司法实践,明确区分正常商业行为,一般商业贿赂和商业贿赂犯罪的界限。二是要研究现行刑罚体系,增加财产刑和资格刑的比重,强化刑法的惩治功能;以现行刑法为基础,借鉴其它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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