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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监狱劳教系统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31

辽宁省监狱劳教系统2012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

一、年龄

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1年3月19日(含)至1994年3月19日(含)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报考医学、护理职位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3月19日(含)至1994年3月19日(含)期间出生)。

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评

(一)身体基本条件检查。请报考者按下列身体基本条件检查标准进行自测,确认符合标准后报名。

1. 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2.色盲,不合格。

3.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4.文身,不合格。

5.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6.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7.嗅觉迟钝,不合格。

8.色弱,传染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医学检验职位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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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

报考面向辽宁生源公安院校公安司法专业毕业生职位的考生,由于入学时已按规定标准进行了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评,且经历了公安院校的专业训练,所以不再安排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评项目。

面试前,进行资格审查的同时将对报考监狱劳教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进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和体能测评,不合格的,将取消面试资格,责任自负。因此出现的面试人选空缺,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从报考同职位笔试成绩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三、体检

报考监狱劳教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的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四、考察(政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

2.受过党(团)纪、政纪、校(院)纪处分的。

3.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4.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盗等不良行为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7.其他不适宜担任人民警察的。

咨询电话:(1)024-86626648

(2)024-8660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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