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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务员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内容:民法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31

一.民法概述: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四.代理:代理的概念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代理关系的终止。

五.物权:物权的一般原理,物权的保护,所有权,相邻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六.债权:债的概念和种类,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七.人身权: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人格权,身份权。

八.民事责任:违约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九.民事诉讼时效:民事诉讼时效期间,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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