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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04年(下)自考面向社会毕业登记通知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16

各位考生:

现将个人申请办理自学考试毕业登记手续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生必须完成参加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和考核且成绩合格,才能申请办理毕业登记。

二、办理日期与专业安排:

三、办理地点:

1、准考证号前四位为0101的广州老城区考生到广州市招生考试办公室(建设六马路十六号)三楼对外办公大厅办理。

2、广州市属其他区(县级市)考生回原报考点所在地自考办(招考办)指定的地点办理。

四、办理毕业登记的考生必须亲自前往,填写《毕业生登记表》,未有电子相片数据的考生须进行电子摄像。

1、申请专科毕业的考生须带备《准考证》、《身份证》、《课程合格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当期考试和实践考核成绩合格,但未领取成绩单及合格证的,经查核省考办提供的数据成绩合格者 ,可办理毕业登记。

2、申请本科毕业的考生,还应提供专(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历鉴定证明原件、复印件:(1)持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专(本)科毕业证书者,只需提供专(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并上交其复印件;(2)持非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国民教育系列专(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应提前半个月以上持毕业证书原件到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学历鉴定部办理学历认定),毕业登记时须出示毕业证书、学历鉴定证明的原件,并上交其复印件。

3、若专科阶段所学专业与本科阶段所学专业不同,则须交专科段学习期间的成绩表复印件(复印件应由档案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所有复印件应使用B5纸(26×18cm)

五、凡已办理转考、免考的考生,届时上交有省自考办批复意见的登记表。

六、广东省学历鉴定部地址:东风东路723号。电话:37626990、37627335。

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区2004年下半年面向社会办理自学考试毕业登记程序

一、验证 (考生在登记的当天先填写一份《毕业生自然情况及申请毕业专业表》,后验证。)

1、凭《毕业生自然情况及申请毕业专业表》,带备《准考证》、《身份证》、《课程合格证书》(必须是同一个准考证号的课程合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查核申请毕业专业规定的必考课程是否已全部通过(加考和选考课程是否符合毕业条件?考生必须自行对照验核)?如电脑数据中无合格成绩的课程,须上报课程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并盖上“验核”章,以便于补录成绩。

2、办理本科毕业登记的,除按上述要求外,还应出示专(本)科毕业证书或学历鉴定证明等材料:(1)持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专(本)科毕业证书者,只须提供专(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并上交其复印件;(2)持非广东省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国民教育系列专(本)科毕业证书的考生(应提前半个月以上持毕业证书原件到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学历鉴定部办理学历认定),毕业登记时须出示专(本)科毕业证书、学历鉴定证明的原件,并上交其复印件。

若专科阶段所学专业与本科阶段所学专业不同,则须交专科阶段学习期间的成绩表复印件(复印件应由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所有复印件应使用B5复印纸(26×18cm)。

二、交费 凭盖有“验核”章的《毕业生自然情况及申请毕业专业表》交费。

三、打印表格 凭交费《收据》、《准考证》、《毕业生自然情况及申请毕业专业表》和需要补录成绩的《课程合格证书》复印件打印表格。

四、领表 凭交费《收据》领取:

1、 《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务必核对已打印的内容有否错漏,注意保持表格平整)。

2、 《考生档案袋》一个。

五、交表须知

1、考生领取《毕业生登记表》和《考生档案袋》后,按表中和档案袋封面的要求填写,有关栏目应交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才能交表。

2、交表日期:12月19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

交表地点:广州市招生考试办公室(地址:建设六马路十六号)三楼对外办公大厅。

3、考生凭交费《收据》上交以下材料:

(1)《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准考证》、《课程合格证书》的复印件。若办理本科毕业登记的,还须上交专(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毕业证书鉴定证明复印件或广东省自考委颁发的专(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专科阶段所学专业与本科所学专业不同的考生,还应交专科阶段学习成绩表的复印件(复印件应由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自备2号普通信封一个(填写好本人通信地址、并贴足邮资,信封的左下角要填写准考证号、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和学历层次,信封用于通知考生领取毕业证书及材料等)。

(4)《考生档案袋》(考生须准确填写袋面上的各栏目)。

请考生注意:(1)办理毕业登记只是对考生的毕业材料进行初审,考生是否符合毕业条件由省考办负责审核批复。(2)如不按要求上交《毕业生登记表》而造成延误办理毕业登记的,由考生本人负责。(3)毕业登记的审核结果一般在登记4个月后发信通知。

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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