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上海市静安区了解到,大多数情况下,由于出国者对留学事宜懵懵懂懂、一知半解,对中介公司的言行却深信不疑,最后导致自己吃了“哑巴亏”。
法院提醒之一: 警惕个人介入留学中介
一位姓刘的年轻人日前状告上海一家出国中介机构,称自己于2000年经该中介公司介绍,参加了“YGU2000----2001高中交流项目”赴美学习,期间经办人蒋某告诉刘某可以帮他办理“J1转F1”签证,使他在交流期满后可继续合法地留在美国学习,收费3000美元,并且承诺办不成则全额退款,还专门邀请刘某的父母等数十人在出国中介公司的办公场所召开了会议,介绍如何转身份。为此,刘某先后支付了4491美元以及人民币380元。但是,刘某到美国后转身份之事没有办成,他只好于2002年9月12日回国。
刘某在起诉状中说,这家中介机构不具备办理转身份的资格,要求返还美元4491元和人民币380元。这家中介公司却否认转身份是公司的行为,而是经办人蒋某个人所为。蒋某则说,他没有接受刘某的委托为其办理转身份,也没有收到所谓的钱款。办理转身份咨询的是美方律师,蒋某仅出具收条,只是代收行为,钱款已转交美方律师。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中介公司与刘某没有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也没有收到刘某的钱款。而刘某与蒋某仅口头约定为刘某办理J1转F1签证手续,双方对付款对象、用途等内容都约定不明。而个人以任何形式从事出入境中介活动都是我国法律和法规所禁止的,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及经济损失双方均有责任。最后,法院仅判决蒋某返还刘某491美元和人民币30元。
法院提醒之二: 警惕中介公司不实报告
无独有偶,现年21岁的丁小姐也碰到了棘手的问题。2001年,一家出国中介公司向她推荐到德国伊拉斯姆斯国际学校学习,结束后可取得高中毕业证书(即“IB”),之后可直接升入德国公立大学或者到其他国家的大学就读。同年6月,双方签订了《留学委托合约书》,丁小姐支付了中介费1.25万元以及学费、境外服务费用。9月份,丁小姐赴德国伊拉斯姆斯国际学校学习。
直到2003年8月,丁小姐才从校方得知,这家学校不提供“IB”课程和证书,这样,她到这家学校就学后再去上大学的目的便不能实现。她认为中介公司提供的是虚假信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起诉中介机构,要求返还中介咨询费1.2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33.6万余元及其他费用千余元。
出国中介公司则称,双方仅是委托关系,所签《留学委托合约书》的程序、内容均为合法。德国学校简介上写明学习结束后颁发中学毕业证书(即“IB”证书)或相当德国高中毕业证书(即“AP”证书),公司从未承诺丁小姐去德国就读“IB”证书,公司的行为是合法的受托行为,还提供了中国驻德国大使馆教育处的证明,证明这家德国学校是经政府批准的学校,该中介公司只同意按承诺补偿丁小姐1万元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从丁小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留学委托合约书》来看,中介公司为丁小姐赴德留学提供介绍、协助服务,促成丁小姐和德国学校建立学习目的,由丁小姐支付一定的报酬,这种行为符合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虽然双方在合同中对居间的德国学校名称没有约定,但丁小姐得到的资料,仅有伊拉斯姆斯学校的简介,而且此校是中介公司所中介的惟一一所德国学校,那么学校简介应视为合同的附件。从学校简介看,学习结束后颁发中学毕业证书(即“IB”)或相当德国高中毕业证书(即“AP”证书),在有两种选择条件下,具有选择权利的主体是丁小姐。德国学校不具有颁发“IB”的资质,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没有向丁小姐如实报告,则应承担报告不实的法律责任。
但是,丁小姐于2001年9月赴德国后,对自己所学的非“IB”课程没有提出异议,还在学校学习了近两年,说明她已接受了“AP”课程,期间丁小姐的食宿费、学费、境外保险费和交通费等,属于个人的必须开支,也得到了所学知识的相应回报,要求中介公司全额赔偿,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最后判决这家中介公司返还丁小姐中介咨询费1.25万元。
法院提醒之三: 尽量上网查询全面了解信息
从法院了解到的这些个案看,在多数情况下,留学者与出国留学中介公司产生纠纷并闹上法庭之后,在打官司的过程中,由于对出国的相关情况了解甚少,受骗出国的学生一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一些家长和学生所掌握的知识面较窄,通常会被出国留学代办机构或个人所蒙骗,当他们醒悟过来又回来打官司时却往往缺乏相关的证据,法院的最后判决结果很难尽如人意。
有关法官建议,要出国的学生不应该单纯地只听中介公司的一面之词,应尽量自己上网查询,尽可能全面了解相关信息,要开阔眼界、少走弯路、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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