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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江公务员申论备考:农地入市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30

农地入市,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无疑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具体体现,是“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之措施保障。

新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第11份中央一号文件日前公布。明确,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解决“三农”问题,绕不开土地。现在的土地制度设计,农民并没享有对集体土地的处分权,因此也就无法获得土地出让之后的大部分增值收益。一幅农地通过一翻倒腾,转为工业或城市建设用地之后,市值数十倍上百倍地攀升,可是,这些钱绝大部分并没有落到农民的腰包,征地拆迁也因此成为社会矛盾的渊薮。农地入市,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既确立农民权益,提高农民议价权,又从中获得更多收益,无疑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具体体现,是“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之措施保障。不仅对中国土地市场格局,对农村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影响都不可低估。

缘于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有关土地政策的任何新变化,都可能带来诸多新问题,需要找到应对之策,及时化解矛盾,避免制造冲突。若其它制度未动,单兵突进推农地入市能否顺畅尚待观察。其一,农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入市交易,需要有明确的产权关系,而农地的产权归属又如何?现行土地产权规定,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集体”又是谁?这是一个在法律意义上模糊不清、在实际操作过程容易出问题的概念。即使明确为“村集体”,如何避免出现“亿元村官”,保证农地入市的收益更多进入农民口袋,仍是一个现实难题。

其二,农地入市的最优路径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左。按现行《土地管理法

其三,农地直接入市与地方政府征收之后再入市,说到底是一个利益归属问题。农村土地转让增值收益让农民拿走,对于吃惯“土地财政”饭的地方政府而言,势必导致财政收入大大缩水,再也不能大手大脚花钱,甚至影响到政府运作和官员政绩,不习惯、不支持在所难免。按农业部部长透露,农地入市有三个限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要符合规划、用途管制。这意味着,只要地方政府让农地入市的意愿不足,其手上仍有“法宝”可用。因此,农地入市有必要考虑这个因素,减少入市阻力。

当然,农地入市的障碍或风险远不止这些,还有通过土地交易出现土地垄断、成为资本盛宴、小产权房、楼市崩盘风险等等。农地入市政策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同时也要解决执行过程出现的问题,保障良好初衷化为美好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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