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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13年自考本科毕业资格认定和课程免考审核网上办理试行办法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资格认定和课程免考审核网上办理(以下简称“网上办理”)各方职责与权利,规范网上办理程序和行为,确保网上办理工作安全、公平、真实、高效和有序进行,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相关概念说明:本科毕业资格认定:指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依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开考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报考自学考试独立本科段专业的考生在申请办理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之前,对是否已经取得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以及其提交的专科毕业证书等材料是否真实进行核实,并依据核实结果对其是否达到办理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基本条件作出认定结论。

课程免考审核:指省自考办依据《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等政策规定,对申请用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免考自学考试有关学历课程的考生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以及课程免考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进行鉴别核实,并依据核实结果对其是否可以免考自学考试有关课程作出认定结论。

网上申请:指考生在互联网上通过“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资格认定和课程免考审核网上办理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办理系统”),填写申请本科毕业资格认定和课程免考所规定的各项信息,向省自考办网上提交办理本科毕业资格认定和课程免考申请的行为。

现场确认:指考生提交网上申请后,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向信息确认机构提交信息确认所需的各项纸质材料,由信息确认机构对其提交的纸质材料与其网上申请信息进行核对,确认信息一致后打印网上申请确认单,经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后,信息确认机构在网上办理系统中确认考生网上申请信息为有效申请信息的行为。

信息确认机构:指市(州)自考办、主考学校自考办、行业委托开考专业管理部门、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以及在省自考办登记备案的信息确认代理服务机构。

网上办理:指考生提交网上申请和到信息确认机构办理信息现场确认后,省自考办通过网上办理系统对考生网上申请信息进行终审,并将终审结论通过网上办理系统反馈给考生的行为。

第三条网上办理适用对象为自学考试在籍考生,其中本科毕业资格认定网上办理适用对象、以及申请用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免考自学考试课程的网上办理适用对象为2001年及以后已经取得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普通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2001年以前取得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不到的,应先到湖北省教育厅政务大厅申请学历认证后再进行网上办理。

第四条网上申请信息是本科毕业资格认定、课程免考审核的重要基础数据。网上办理各方应当遵守本办法、《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关于互联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切实规范和约束各自行为。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网上办理实行分类实施,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度。

第六条网上办理各方的职责:省自考办:制定网上办理相关业务流程与管理办法、组织全省网上办理业务培训、提供网上办理技术支持与服务、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全省网上办理工作、对网上申请信息进行终审并作出终审结论。

市(州)自考办:按照省自考办的要求组织实施本地区面向社会开考专业在籍考生的网上办理工作、遴选设立信息确认代理服务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网上办理业务培训、检查指导本地区信息确认代理服务机构现场确认工作。

主考学校自考办:按照省自考办的要求组织实施本校举办(主考)的自学考试衔接教育专业、自学考试专起本教育专业、自学考试第二学历学位教育

专业等在籍考生的网上办理工作、遴选设立信息确认代理服务机构、组织开展本校网上办理业务培训、检查指导本校信息确认代理机构现场确认工作。

行业委托开考专业管理部门:按照省自考办的要求组织实施本行业委托开考专业在籍考生的网上办理工作、遴选设立信息确认代理服务机构、组织开展本行业网上办理业务培训、检查指导本行业信息确认代理服务机构现场确认工作。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按照省自考办的要求组织实施本中心网上办理工作,受理和承担本中心考生现场确认工作。

信息确认代理服务机构:按照省自考办、市(州)自考办、主考学校自考办、行业委托开考专业管理部门要求,受理和承担在本机构接受自学考试助学考生的现场确认工作。

第七条网上办理各方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与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

第三章:信息确认代理服务机构的设立

第八条信息确认代理服务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是:已经通过湖北省教育厅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审核备案;已经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办理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年度登记注册;已经组织开展自学考试相关专业助学活动且考生规模在200人以上。

第九条本着服务考生原则,市(州)自考办、主考学校自考办、行业委托开考专业管理部门可在本业务管辖范围内按照信息确认代理服务机构设立条件遴选设立信息确认代理服务机构。

第十条信息确认代理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各地各校各行业遴选设立的代理服务机构须报省自考办登记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代理服务机构全称、办公(助学)地点、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姓名、服务电话、信息发布网站地址等。

第十一条信息确认代理服务机构受理对象为在本机构(学校)接受自学考试助学的考生。对非本机构助学考生,不得受理。

第十二条信息确认代理服务机构实行退出机制。对在网上办理工作中有违规行为的代理服务机构,省自考办有权终止其代理服务资格。

第四章:网上申请

第十三条网上申请每年2次,上半年时间为3月1—30日,下半年时间为9月1—30日,逾期不受理。

第十四条网上办理系统为“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资格认定和课程免考审核网上办理系统”,考生在规定期限内,登录网上申请入口: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点击网上办理系统即可进行网上申请。

第十五条首次登录网上办理系统考生须自行注册账号(用户名)、设定系统个人登录密码。考生本人对自己的账号和密码负责,要妥善保管好账号和密码,以防他人盗用账号和密码修改信息。忘记或遗失密码的考生,可使用网上办理系统“密码找回”功能申请找回。忘记或遗失账号和密码的考生,须持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向市(州)自考办、主考学校自考办、行业委托开考专业管理部门申请找回账号和密码。

第十六条账号注册成功后,考生登录网上办理系统须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内容为:自学考试准考证号、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自学考试报考专业代码及名称、联系电话及地址等。考生填写的基本信息与省自考办在籍考生档案信息不一致的,网上办理系统将禁止考生进行下一步操作,考生应及时向市(州)自考办、主考学校自考办、行业委托开考专业管理部门提交信息更正申请,信息更正后须再次填写个人基本信息,直至个人基本信息与在籍档案信息一致,网上办理系统才允许进行下一步操作。

第十七条本科毕业资格认定须填写以下内容:所持学历的毕业院校全称、学历证书编号、毕业专业、毕业证书类型、学历层次、入学时间、毕业时间、毕业结论等。

当年毕业的普通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除学历证书编号、毕业时间、毕业结论不用填写外,其他内容均须填写。

第十八条使用学历证书免考自学考试课程的除填写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外,还须填写以下内容:原学历修过的课程名称及学习合格成绩、拟免考的自学考试课程代码及名称。

使用非学历证书办理课程免考审核须填写以下内容:非学历证书颁发单位全称、证书编号、证书级别、证书成绩、拟免考的自学考试课程代码及名称。

第十九条考生填写网上申请信息后应注意适时保存信息,所填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网上申请提交后,考生应当通过网上办理系统查询网上申请信息是否提交成功。

第二十条考生在办理信息现场确认前可登录网上办理系统再次核对或修改信息,一旦办理信息现场确认后,将禁止修改信息。

第二十一条持有多个自学考试准考证的考生在办理网上申请前,应先通过转考方式归并考籍档案,然后以转入准考证办理网上申请。

第二十二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办理网上申请的考生,应当向代理服务机构出具由本人签字的委托代理书,并附本人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考生的委托书以及相关证书、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未经考生本人书面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不得擅自为考生代办网上申请。

第五章:现场确认

第二十三条现场确认每年两次,上半年时间为4月上旬,下半年时间为10月上旬,考生现场确认的具体时间由市(州)自考办、主考学校自考办、行业委托开考专业管理部门在此时间范围内根据各地各校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于2月和8月中旬前报省自考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省自考办每年2月和8月下旬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告全省网上申请信息确认机构名称、受理地点、受理对象、受理时间、经办人姓名和服务电话,各信息确认机构也须提前向社会公告上述内容。未在公告时间范围内的现场确认申请,信息确认机构可以不受理。

第二十五条考生提交网上申请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持规定的纸质材料到信息确认机构办理信息现场确认。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确认的网上申请信息视为无效申请信息。

第二十六条办理本科毕业资格认定信息现场确认须提交的材料为: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办理信息现场确认的普通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可提供由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毕业证待办证明书)、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办理课程免考审核信息现场确认须提交的材料为:相关证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非学历证书、毕业证待办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颁发单位出具的拟免考课程原考试合格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原件或颁证单位教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原件)。

第二十八条对纸质材料提交不全的考生,信息确认机构有权要求考生补齐材料,未补齐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信息确认机构在受理考生现场确认申请后,应仔细核对纸质材料与考生提交的网上申请信息是否一致,核查考生提交的网上申请课程免考信息是否符合《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实施细则》规定。对网上申请信息不完整或与纸质材料内容不一致的、以及课程免考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面在网上办理系统中予以修正或退回。

第三十条网上申请信息现场确认无误后,信息确认机构须打印“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资格和课程免考网上申请确认单”,经办双方(考生和信息确认机构经办人)须在网上申请确认单上签字确认。网上申请确认单一式两份,经办双方各存一份。

第三十一条网上申请信息现场确认工作完成后,信息确认机构须当面将证书、证件原件退还给考生本人,及时将签字后的网上申请确认单、证书、证件复印件等纸质材料整理归档,确认后的网上申请信息上传到省自考办。在网上申请终审工作开始前,各市(州)自考办、主考学校自考办、行业委托开考专业管理部门应将“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资格和课程免考网上申请确认单”分类整理好,上交给省自考办。

第三十二条因故不能进行现场确认的考生,可出具现场确认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书内容应包括委托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委托事项、被委托人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委托人联系电话等并经委托双方签名确认。对未持委托书的代办申请,信息确认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信息确认代理服务机构为本机构助学的考生集体代办的,事前应与考生签署委托代办协议。

第六章:网上申请终审

第三十四条网上申请终审(以下简称“网上终审”)每年2次,上半年网上终审时间为5月上旬,下半年网上终审时间为11月上旬。

第三十五条本科毕业资格认定网上终审内容:审核考生网上提交的学历证书和相关证件信息与权威机构提供的信息是否一致,对考生是否达到办理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基本条件作出终审结论,结论为终审通过或不通过。

第三十六条课程免考审核网上终审内容:审核考生网上提交的学历证书信息、相关证件信息和成绩证明信息与权威机构提供的信息是否一致,审核考生提交的课程免考信息是否符合《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规定,对考生是否可以免考自学考试相关课程作出终审结论,结论为终审通过或不通过。

第三十七条终审结论通过网上办理系统反馈给信息确认机构和考生,信息确认机构和考生可以登录网上办理系统查询终审结论、终审未通过原因。

第三十八条省自考办与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教育部考试中心、非学历证书颁发机构建立信息查询合作机制。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核实考生网上提交的学历证书信息与该机构提供的信息是否一致,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非学历证书颁发机构查询核实考生网上提交的非学历证书信息与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是否一致。凡考生网上提交的学历或非学历证书信息在相关机构查询不到、或者与相关机构提供的信息不一致的,网上申请将被退回,网上终审结论为不通过。

第三十九条终审结论为不通过但持有下列合法文件之一的考生,可到省自考办指定地点现场申请办理本科毕业资格认定和课程免考审核,合法文件包括:《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认定书》原件和复印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非学历证书颁发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具备法律效力的学历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申请现场办理的考生除提供以上其中之一合法文件外,还应提供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或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材料。

第四十条使用毕业证待办证明书进行现场确认且通过的普通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须持毕业证书原件、准考证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到省自考办指定地点现场申请办理本科毕业资格认定和课程免考审核。

第四十一条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列情形的考生,上半年于6月15~30日,下半年于12月15~30日在省自考办指定的地点办理现场审核,当次办理地点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告。

第七章:相关责任

第四十二条因下列情形导致的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

1、考生本人或其受委托人网上申请信息填写错误或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规范,且在现场确认时未能发现和更正信息,导致终审不通过的;

2、考生本人或其受委托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信息现场确认,导致网上申请信息为无效的;

3、考生本人或其受委托人办理现场确认时未按规定提交真实、完整的纸质材料,导致现场确认申请被退回的。

第四十三条因下列情形导致的责任,由信息确认机构承担:

1、信息确认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上申请信息现场确认信息上传,导致网上终审不能按时进行的;

2、信息确认机构未经考生本人或受其委托人签字确认,擅自上传考生网上申请信息,导致网上终审结论错误的;

3、信息确认机构未经考生本人授权委托,擅自为考生代办网上申请,导致网上终审结论错误的。

第四十四条因下列情形导致的责任,考生、信息确认机构和省自考办均免责:

1、因互联网传输原因导致信息缺失或丢失,由此引起网上终审工作无法进行的;

2、因证书颁发机构不能按时提供信息,导致网上终审工作无法按时完成的。

第四十五条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有关规定,现场确认或网上终审发现证书、证件、证明材料和网上申请信息为伪造,且考生不能按时提供合法补充证明文件的,给予考生延迟毕业时间1~3年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有关规定,自学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通报其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协助考生作弊的;

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网上办理业务流程和每年工作安排由省自考办另行公布。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自考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凡过去文件规定和操作程序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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