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聘任范围
全县社会各界人士。
二、聘任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敢于坚持原则,秉公监督;
(二)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
(三)公道正派,办事认真,支持政府法治建设;
(四)熟悉县情,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
(五)身体健康。
三、聘任程序
(一)申报
通过个人自荐或由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推荐的方式于通告之日起至2014年1月30日,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交申报表。
(二)审核批准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审核合格人员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县政府批准。
(三)聘用
经批准后,由县政府颁发聘书。
四、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全县行政执法情况,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
(二)及时反映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应邀参加县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四)办理县政府安排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五)不得以监督员身份从事职责以外的活动。
联系电话:402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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