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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贯彻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党员领导干部需要向组织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有哪些?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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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贯彻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4)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及出国(境)留学的情况;(5)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内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7)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8)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以及买卖小汽车的情况;(9)本人近亲属(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婚丧等事宜办理的情况;(10)本人、配偶及子女继承遗产、接受大额赠与、大额中奖(单笔价值5万元以上)的情况;(11)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12)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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