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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09自考全日制助学机构计划招生7.4万余人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16

据悉,根据省教育厅统一部署,省教育考试院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日前对全省现有自考全日制助学机构进行资格重新认定,并依照《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机构评估指标体系》,对重新认定取得自考全日制助学资格的助学机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等内容进行了一次综合评估。在评估基础上,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对各校自考全日制助学招生人数进行了核定。经综合评估,全省有81所自考助学机构具有2009年全日制助学招生资格,核定招生计划7.4万余人。全日制自考助学由省教育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招生院校和招生计划,实行有条件办学、有计划招生,这在全国属于首创。自考全日制助学社会需求旺盛近年来,自考全日制助学蓬勃开展,为广大考生创造良好学习氛围,实现学者有其校,推动自考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自考助学院校吸纳了大量因高考失利上不了学的学生,他们关注的是当今社会最需要接受教育的人群。20余年来,浙江以自考教育的崭新平台使950余万人次接受了高等教育,有21万余人获得大专或本科毕业证书,2008年全日制自考在校生有8.75万人。

浙江对自考全日制助学有着旺盛的社会需求,据预测,今后十年,每年大约有15—20%的高中毕业生将参加全日制自考助学,也就是说自考生源相对稳定,每年自考新生会有4—5万人左右。面对这一市场需求,浙江全日制助学机构也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全省实际举办自考全日制的学校80余所,但规模较小,校均1000人。规范助学推动教育健康发展但近几年来,有些助学机构在办学过程中也暴露出重招生、轻管理,重经济利益、轻教育质量,以及在招生过程中恶性竞争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日制助学机构办学行为,促进自考全日制助学教育依法、有序、健康发展,省教育厅在广泛调研、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于2008年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对自考全日制助学主体、基本办学条件、审批(备案)程序、招生管理、经费收支、内部管理、教育教学质量、校园安全稳定、日常监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全日制助学机构的办学条件、教育教学质量、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估。根据文件精神,省教育考试院组织专家,分五个评估小组,对省属自考全日制助学机构进行了评估,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对所属助学机构进行了评估。浙江省教育厅推出自考招生的计划管理将从社会需求出发,适时调整招生专业,更好地满足社会对短线专业、紧俏专业毕业生的需求。自考全日制助学三大变化●有条件办学条件一:文件明确规定开展全日制自考助学教育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条件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以及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具有举办全日制助学资格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等其他教育机构。未经审批或备案的机构均不得开展自考全日制助学活动。”

条件二:《若干规定》从“办学场地”、“设施设备”、“校长资格”、“管理队伍”、“教师队伍”、“办学主体”等六个方面作出了具体量化的规定。即全日制助学教育具有学校性。 ●严格遵守独立自主的办学原则《若干规定》明确规定自考助学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独立自主的办学原则,招生、教学、管理为同一主体,不得以联合或合作形式办学,不得转让办学权”。并且把这一条作为取消办学资格一票否决的内容加以明确。●按照计划招生《若干规定》指出“全日制助学机构应根据现有办学条件和管理力量制订年度招生计划,严禁盲目扩张。招生计划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招生计划未经审查备案或擅自突破招生计划”将被取消办学资格。

来源: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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