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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我院对2007年7月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所认定的违规考生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浙江省教育考试院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571-88907585,0571-88907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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