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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长沙市城区民办学校和子弟学校初中招生实施细则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6-04-11

2016年长沙市城区民办学校和子弟学校初中招生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初中招生方式和招生行为,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办法》(长办发〔2016〕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招生计划

民办学校、子弟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学校办学条件,科学制定并申报招生计划,招生计划经市教育局统一审定批准后执行。

二、报名方式

学生和家长根据自愿选择的原则,携带户口簿、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书等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民办学校、子弟学校进行报名和面试。

三、招生办法

民办学校和子弟学校初中招生按照“区为主,市协调”的原则和“自愿报名、免试入学、录满为止”的办法进行。

按照“公办不择校,择校到民办”的要求,民办学校和子弟学校可以在公办学校微机派位前后的两个统一时间段进行招生,第一个时间段为4月20日—26日,第二个时间段为7月3日—8日。

四、招生程序

1.学校成立由校领导、中层干部和招生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公示领导小组名单及招生咨询、监督电话。

2.学校在醒目位置公示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招生程序及收费标准(子弟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一费制全免)。

3.4月20日—26日,学校接受学生及家长报名,按照招生条件和要求进行面试。对学校面试合格者,经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分两类情况处理:第一类是学生和家长自愿放弃公办学校微机派位,确认提前选择民办(子弟)学校的;第二类是学生和家长有意向选择民办(子弟)学校,但需要参加公办学校微机派位后再做最终决定的。

五、操作流程

1.对于第一类情况:学生、家长与民办(子弟)学校签订《2016年长沙市城区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初中招生承诺书》(以下简称《招生承诺书》,一式三份,初中学校一份,学生家长两份),确定提前预录名单。

对于第二类情况:学生、家长与民办(子弟)学校签订《2016年长沙市城区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初中招生意向书》(以下简称《招生意向书》,一式三份,初中学校一份,学生家长两份),确定择校意向名单。

2.学生家长将与民办学校、子弟学校签订的《招生承诺书》或《招生意向书》,一份上交毕业小学,由毕业小学分类造册连同《招生承诺书》《招生意向书》一并上交所属区教育局,区教育局汇总后报市教育局;另一份家长自己保存。

3.民办学校、子弟学校上报提前预录名单和择校意向名单。

4.市教育局审定提前预录名单,确认最终录取结果。

六、日程安排

1.4月1日前,民办学校和子弟学校申报招生计划,子弟学校提交系统内职工子弟详细资料及名单,由市教育局进行确认。

2.4月10日前,市教育局审定并下发招生计划。

3.4月15日前,民办学校和子弟学校上报招生实施方案到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审定。

4.4月18日,民办学校和子弟学校对外公布经审定后的本校招生实施方案。

5.4月20日—26日,家长和学生到民办学校、子弟学校自愿报名。学生通过学校组织的面试后,经家长和学生自愿选择。民办学校和子弟学校对于第一类情况,根据签订的《招生承诺书》及时将信息录入《长沙市小学毕业生提前录取系统》,便于核对和系统查重;对于第二类情况,招生学校不再录入信息到《长沙市小学毕业生提前录取系统》,但需根据签订的《招生意向书》另外汇总《2016年长沙市城区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初中择校意向名单汇总表》(以下简称《择校意向名单汇总表》。

6.5月11日—13日,民办学校、子弟学校通过《长沙市小学毕业生提前录取系统》打印《2016年长沙市城区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初中提前招生名单汇总表》(以下简称《提前招生名单汇总表》),连同《择校意向名单汇总表》和电子稿一并上报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

7.5月14日,毕业小学根据学生、家长与民办学校、子弟学校签订《招生承诺书》和《招生意向书》,分类输机登记、整理造册,连同学生或家长上交的《招生承诺书》《招生意向书》原件一并上报所属区教育局。

8.5月16日,区教育局核实毕业小学上报材料(含造册电子数据),汇总无误后上报市教育局。

9.5月16日-20日,市教育局审定民办学校、子弟学校提前预录名单。

10.6月30日,城区公办初中学校统一微机派位。

11.7月1日,公布公办初中学校微机派位结果。

12.7月3日—8日,微机派位后,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民办学校或子弟学校就读的,根据与学校签订的《招生意向书》原件到学校办理报名和最终确认手续。

13.7月9日—10日,民办学校、子弟学校向市教育局上报第二个时间段招生预录名单。

12.7月中旬,市教育局审定并下发民办学校、子弟学校最终录取结果。

六、工作要求

1.民办学校和子弟学校招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依法依规进行招生。学校要建立和健全监督机制,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2.民办学校应向家长和社会公布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同时告知学生和家长招生和收费相关政策,根据家长和学生自愿选择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招生。民办学校、子弟学校招生报名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报名费。

3.民办学校和子弟学校招生应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有序进行。民办学校、子弟学校要充分尊重家长和学生意愿,不得以任何欺骗和强制手段招揽生源,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学生填报其他学校或者强制学生放弃公办学校微机派位机会,任何学校不得违规签订协议,超计划招生。自愿选择民办学校或子弟学校提前招生的学生,只能与一所民办学校或子弟学校签订《招生承诺书》。

4.民办学校、子弟学校的招生可根据本校办学特色等情况,提出具体要求。以面谈为主,以审核资料为辅,了解学生的兴趣特长、生活习惯、身体状况、自理能力等方面。

5.民办学校和子弟学校招生必须严格遵守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入学规定,严禁组织任何形式的选拔性文化考试;严禁与任何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民办教育咨询机构举办变相举办招生考试;严禁将“奥赛”与招生挂钩。

6.民办学校和子弟学校招生期间,区教育局应加强指导和监管,市教育局将联合各区派出督查组进行专项督查,设立市级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及时查处,决不姑息。市教育局纪委、监察室电话分别为0731-84899756,0731-84899743;基础教育处电话为0731-84899710;民办教育处电话为0731-84899715。局长信箱网址:http://www.csedu.gov.cn/InterfaceZone/SubmitMail.aspx。

7.民办学校违反招生政策,视情节将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核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

8.子弟学校的子弟入学按照公办学校的招生政策,以对口升学的方式实施;招收非子弟按照本实施细则实施。

9.教育行政部门保障为每个符合条件的小学毕业生提供一个公办初中学位,已确认被民办学校、子弟学校提前招生录取,并经市教育局审定的小学毕业生,不再参加公办初中学校的招生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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