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

当前位置:查字典资讯网 > 地方 > 云南 > 云南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负担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办法

云南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负担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办法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4-12-15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监察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关于印发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负担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办法的通知 云教〔2009〕6号

各州、市教育局、监察局、人民政府纠风办: 为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负担的精神,从源头上深入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监察厅、云南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联合制定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负担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负担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办法 2.云南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负担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特派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及特派监察员名单 省教育厅 省监察厅 省政府纠风办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1:

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负担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全面提高全省各族中小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负担的精神,进一步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统一思想,明确任务 (一)全面减轻中小学生负担,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让中小学生快乐学习、健康成长的根本要求;是推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构建云南现代教育体系、促进教育公平的本质要求;是从源头上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要举措;是教育厅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职、广大中小学校依法治校的基本职责;是解决好当前基础教育领域一系列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的科学切入点和有效措施。 (二)全面减轻中小学生负担的根本任务是:明理、明治、明成。明理,就是要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在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广大中小学校及师生员工中统一思想,坚决纠正在教育思想、教育观念、教育方式、教育方法等方面存在的错误思想和片面认识,树立科学的现代教育观、学生主体观和质量效益观。明治,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和现代教育理念为指导,全面加强减轻中小学生负担工作的基本规则建设,明确减轻学生负担的重点内容、工作要求和措施,不留余地,按基本规则要求逐步建立高效、规范、有序、诚信的治理体系和治理机制。明成,就是要在讲清道理、明确规则的基础上,全面落实减轻中小学生负担的各项工作要求,坚定不移、扎扎实实地做好督促检查、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三)全面减轻中小学生负担的基本方法是:区域统一,内外结合,整体推进。全省范围内统一工作要求、工作制度、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采取统一的奖惩措施。坚持全面治理,教育内部与教育外部相结合,学校与社会、家庭相结合,教师与学生相结合。 (四)全面减轻中小学生负担的主要目标是:从2009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严格的工作制度,坚决遏制并逐步消除阻碍中小学生快乐学习、健康成长的学习负担、心理负担和经济负担,并在年内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果。 二、改进方法,提高质量 (五)按基础教育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重新构建符合现代教育发展方向,符合素质教育本质要求,教育部门、中介机构、科研单位、社会各界、学生及家长等多元参与的办学水平评价体系和运行机制,坚决纠正以学生考分和学校升学率为唯一标准评价地区和学校办学水平的片面做法。严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以任何形式按考试成绩给地区和学校排名次。 (六)从2009年春季学期起,在全省范围内一律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业成绩评定百分制,统一实行等级加鼓励性评语的学业成绩评价制度,并按《云南省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的规定和要求,一律使用州(市)统一体例和内容的义务教育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成绩评定,按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及评价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严禁中小学校以任何形式按考试分数分班、给班级和学生排名次。 (七)以校本教研为抓手,实行教师集体备课制度,重视和加强课堂教学研究,健全教学常规,优化教学设计和教学过程,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率。 (八)教师依法执教,廉洁从教,为人师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引导全体教师形成科学的教育观、培育丰厚的专业素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九)以“三生教育”为切入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设现代教育价值体系,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生命观、生存观和生活观,尊重师生人格,激发学生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内在需求,引导学生实现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以“三生教育”为主线,整合地方课程资源,落实好“三生教育”进课程、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和教材征订使用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三、严格管理,务求实效 (十)严格遵守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放假的规定。除周六可组织初中三年级、高中三年级学生在校内进行教学活动外,严禁中小学校及教师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组织学生开展任何形式的教学活动。特殊教育学校可结合实际自主安排。寄宿制学校按照每学期教学时间总量不增加的原则,可对双休日的教学活动进行适当调整,法定节假日、寒暑假严格按规定执行。 (十一)严禁中小学校及教师组织参与或变相参与由社会力量举办的任何形式的、针对中小学生的复习、“小课桌”、“小餐桌”等变相教学、培训活动。 (十二)严格控制中小学生课外作业量。提倡布置实践型、调查型等个性化、开放性作业,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严禁向学生布置重复性、惩罚性作业。凡向学生布置的作业,教师本人必须及时、全部、认真批改和反馈。布置课外作业按照“以中等学业水平的学生为参照、精选题目、难易适度、数量适当、全部批改、及时反馈”的要求,义务教育阶段一、二年级书面作业当堂课内完成,三、四年级学生每天全部学科的课外作业完成时间不超过30分钟,五年级不超过45分钟,六年级不超过60分钟,七、八年级不超过90分钟,九年级不超过120分钟;普通高中一、二年级不超过120分钟,三年级不超过150分钟。 (十三)各地、各中小学校全面落实课程设置方案,开齐课程、开足各学科课时,并优先保证体育(与健康)课时,义务教育一、二年级每周4节,义务教育三至九年级每周3节,普通高中每周2节。全省中小学校在上好体育(与健康)课、按课程标准完成体育教学任务的基础上,开展好广播体操(或青春健美操)、眼保健操、跑步等活动,保证学生每天有1小时的集体体育锻炼时间。严禁教师“拖堂”侵占学生课间休息、锻炼和活动时间。严禁学校及教师挤占初、高中毕业年级的体育(与健康)课时和其他体育锻炼时间。 (十四)每年9-12月开展中小学生体质测试工作,由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的测试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测试结果和整改措施通报社会及家长,并逐级上报省教育厅。 (十五)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学生体育(与健康)中考成绩,全省统一按50分的分值计入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总分,并逐步使体育(与健康)成为中考独立科目。严禁各地擅自增加中考加分(或降分录取)项目、提高分值、扩大范围。加分(或降分录取)情况,应当公示学生名单、加分项目及分值,并公示监督、举报电话。严禁任何地区随意增加中考科目和分值。 (十六)严禁各地及中小学校赶超或拖延教学进度、随意增加教学内容、随意提高教学难度及要求。取消任何区域、任何形式的小学毕业统测,严禁任何学校组织任何形式的初中招生考试。全省普通中小学校,每学期举行一次期中考、一次期末考,初中三年级、高中三年级每学期最多可增加两次测试。严禁各级教育行政和业务部门、各中小学校以质量监测为名,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因教育教学研究需要,对学校、年级、教学班进行学生学业情况抽测,须经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各地及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商业庆典或其他非教育性社会活动。 (十七)国家和省为享受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的一至六年级学生提供语文、数学、英语(其中英语为四至六年级)3个学科的免费练习册,为七至九年级学生提供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6个学科的免费练习册。全省义务教育一至八年级学生,不再统一征订和使用其他教辅材料;九年级学生,按照学生自愿的原则,可由学校在省公布的中小学用书目录中帮助学生选用一套非免费的教辅材料;普通高中的教辅材料的选用,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高三年级不得超过两套,其他年级一套。严禁未经审定、未列入省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辅材料进入中小学校。严禁学校和教师用教辅材料布置学科作业和变相进行考试。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以任何方式组织学生统一征订和使用规定以外的教辅材料和其他学习用品。严禁中小学校及教师推荐、征订、使用非法出版的教辅材料。 四、认真督查,严格问责 (十八)为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教育厅成立“云南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负担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特派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工作,组建特派监察员队伍,承担督导、检查和日常监察工作(详见附件)。各州(市)、县(市、区)教育局参照此办法建立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队伍,切实提高执行力。 (十九)在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的统筹安排下,州(市)教育局、监察局、人民政府纠风办共同负责辖区内各县(市、区)减轻学生负担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十)减轻中小学生负担工作单列10分,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年度教育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逐级单独签订目标责任书。 (二十一)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把减轻中小学生负担工作作为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列为“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作为“教育工作先进县”评选的一票否决指标。同时联合监察、纠风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减轻中小学生负担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督导。减轻中小学生负担工作增列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县”和“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评比内容。 (二十二)中小学校违反规定被举报后经查实的,按照干部和人事管理权限解除校长职务、解聘相关教师。省一级高(完)中被举报后经查实的,按《云南省一级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管理规定(试行)》,对学校给予通报警示、限期整改,直至取消一级高(完)中资格的处理。 (二十三)违反《云南省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增强青少年体质的规定》和本办法要求,按照《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云南省监察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云教监〔2008〕13号)严肃查处,按照“四项制度”问责办法进行问责,并取消地区教育工作评先选优资格,同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十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减轻中小学生负担的具体措施,公布监督、投诉和举报的部门、方式、电话号码。 省监察厅驻省教育厅监察室举报电话:0871-5141213 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举报电话:0871-5141479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举报电话:0871-5102717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查字典资讯网,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上一篇: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云南省教育厅2009... 下一篇: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