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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范“国际学校”办学 10大重点不得不知

来自:查字典教育资讯网 2018-01-27

近日,北京市教委、市发改委等四单位联合印发了《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北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进行了规范。

学校名称要规范、不得设立分校、教委要审查教材……该办法将与2018年2月1号起实行。

重点1 规范学校名称

第十一条 学校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相符。学校的名称应当反映不同国别普通教育的性质、层次和类别,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全球”等字样。规范名称应为“北京***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重点2 不得设立分校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办学地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学校不得设立分校。

重点3 划定招生范围

第二十二条,本市外籍人员子女校学校招生对象主要为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子女。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学校可适当招收在京合法居留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子女、在境外依法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引进人才子女。不得招收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

重点4 开设中文课程

第二十三条,学校的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材和教学内容,由学校自行确定。但是其中不得包含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损害中国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的内容。学校应当开设中国语言和文化等方面的课程,开展有助于学生了解中国历史文化的各种活动。

重点5 费用需要公示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按学年或者学期以人民币计收费。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学校的外汇收支活动以及开设和使用外汇账户,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重点6 教材需要审查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按照中国相关规定进口和采购拟使用的教材、教学设备和办公用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及所在区教育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学校使用的教材进行审查。

重点7 建立学籍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国家及北京市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重点8 建立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学校需于每年3月向所在区教育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的办学报告,经所在区教育委员会审核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学校应将招生简章和广告报所在区教育委员会备案。学校应当于每年新学年开学后3个月内将学校的课程安排情况、教材与说明以及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名册,报送所在区教育委员会备案。

重点9 评估办学水平

第三十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学校实行管理和监督,指导学校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学校信息公开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市区两级教育督导部门将学校纳入监督监管范围。

重点10 老学校也适用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批准成立的学校,应逐步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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